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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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1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桂珍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實行拍賣抵押物須抵押權人始可依法行之,否則其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相對人所有坐落高○○○區○○○段一小段第1767地號土地及其地上第3339建號建物,惟查上開不動產,其抵押權人係案外人 洪嘉鴻 ,並非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周桂珍並無抵押權存在,故非抵押權人,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