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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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48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英傑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始得為之。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85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英傑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然業於民國(下同)103年間死亡,其母王 陳金月 繼承後,亦於104年12月17日死亡,然王陳金月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爰聲請為被繼承人王英傑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5696號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拋棄繼承查詢回函、105年度司繼字第42號拋棄繼承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惟被繼承人王英傑於繼承開始時,尚有母親王陳金月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關係人王陳金月已死亡,則應依法另尋途徑,以資辦理,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木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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