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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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 莊呂壁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第一章第三條及第二章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4年12月20日報經台南縣政府以84府社福字第205012號核准設立,及由本院准予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1冊、第5頁、第317號)。現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第6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章第3條及第3章第5條(詳如條文對照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乙節,業據提出新舊章程各乙份、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文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供核,可信為真正。本院審酌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變更之章程內容,係為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施行(即俗稱長照2.0計畫),而於主旨及目的事業增加長期照顧服務之業務項目,尚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及其聲請變更章程內容已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