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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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865號聲請人 李定聰 相對人 鄭淑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因聲請人欲處分上開土地,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送達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已依相對人住所地「臺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寄送,惟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地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回函附卷可查,故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