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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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28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熊永有 債務人 熊福 有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麗溫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熊道偉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民國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持卡人熊道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核准並領有聲請人核發之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持卡人得持卡簽帳消費或參加各項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案等。
三、持卡人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死亡,並積欠信用卡消費款項83,352元整未為清償(含本金67,680元、已到期利息14,972元、已到期違約金及費用700元。相對人等為持卡人之繼承人,惟迄今未向債權人償付債務依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持卡人積欠之債務,如請求之標的及金額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2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麗溫、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7217│永有、熊福│4月26日起│││││元│有││││├──┼───┼─────┼──────┼──────┼───────┤│002│新臺幣│吳麗溫、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8696元│永有、熊福│4月26日起││││││有││││├──┼───┼─────┼──────┼──────┼───────┤│003│新臺幣│吳麗溫、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603元│永有、熊福│4月26日起││││││有││││├──┼───┼─────┼──────┼──────┼───────┤│004│新臺幣│吳麗溫、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8164│永有、熊福│4月26日起│││││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