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范嘉丹 被告 邱宥澄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松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文毅
法官彭凱璐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