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原告 卓唐阿雪
唐麗珠 唐博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被告 陳子明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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