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唐阿雪
唐麗珠 唐博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子明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萬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呂子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