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 張卓玉 滿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簡吟倫┌─────────────────────────────────────────────────────┐│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號││││││├─┼─────────┼───────────┼───────────┼────────┼────────┤│1│ 詹世傳 │81年12月31日│未記載│500,000元│TH0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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