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銘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緝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銘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銘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2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
1至2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於法有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附表編號1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6月│10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9日│104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767號│字第14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25號│106年度易字第9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7日│107年2月7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25號│106年度易字第91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30日│107年3月5日││├───┴────┼──────────┼──────────┼──────────┤││106年執緝字第251號│雲林地檢107年度執緝│││備註│(已執畢)│字第3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