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40號聲請人 邱添田 相對人 王逸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逸杰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查本件相對人之發票地在嘉義縣大林鎮,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34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6年5月2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CH771679│││1││││││├─┼───────────┼───────────┼───────────┼─────────┼─────────────────┤│00│106年5月2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CH771680│││2││││││├─┼───────────┼───────────┼───────────┼─────────┼─────────────────┤│00│106年5月2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CH771681│││3││││││├─┼───────────┼───────────┼───────────┼─────────┼─────────────────┤│00│106年3月14日│350,000元│106年5月2日│CH771676│││4││││││├─┼───────────┼───────────┼───────────┼─────────┼─────────────────┤│00│106年3月14日│350,000元│106年5月16日│CH771677│││5││││││├─┼───────────┼───────────┼───────────┼─────────┼─────────────────┤│00│106年3月14日│300,000元│106年5月16日│CH771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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