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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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文 指定辯護人 周慶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6年2月13日(屆滿日為106年2月1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欽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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