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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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啟文指定辯護人洪文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欽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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