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966元,應徵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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