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請人 張景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淑姫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