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1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健榮

選任辯護人王智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340號、第27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健榮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16日宣判,茲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王健榮具狀表示已與告訴人 田孟凌 就和解條件達成共識,請求將本件移付調解,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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