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1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健榮
選任辯護人王智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340號、第27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健榮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16日宣判,茲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王健榮具狀表示已與告訴人 田孟凌 就和解條件達成共識,請求將本件移付調解,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