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丙○○
甲○○丁○○乙○○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黃育玲 律師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勞工法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