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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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丙○○
甲○○丁○○乙○○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黃育玲 律師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勞工法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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