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79號原告 強世璋
廖俊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被告普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明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盧姵君 律師 張家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