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祭祀公業 蘇耍 法定代理人蘇宗𣕯
蘇金華 蘇榮福 蘇清全 蘇正雄 蘇憲平 蘇宗平 蘇豪義 蘇主國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 律師被告 蘇進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權尚需另案判決確定,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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