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莛樺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吳奇軒 蘇家緯 陳重光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林莛樺、A女、吳奇軒、蘇家緯、陳重光等5人(下稱被告林莛樺等5人)被訴共同傷害 賴志傑 部分所載。因認被告林莛樺等5人均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莛樺等5人被訴共同傷害賴志傑,公訴意旨認被告林莛樺等5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查,經核閱全案卷證,並未見賴志傑就本件遭傷害之事實有請求偵查機關追訴犯人之意思表示,難認賴志傑已合法提出告訴。本件被告林莛樺等5人被訴傷害之告訴乃論之罪,既未經告訴,揆諸前揭條文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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