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3號原告 游濬豪 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㈠、原告於起訴狀訴中請求道歉函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原告應依限補繳該部分裁判費。
㈡、原告於起訴狀未具體特定前項請求公開致歉之方式(即若以書面道歉,其內容、尺寸大小、字體大小、公開方式為何?),原告應依限補正,並附繕本或影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