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0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仰平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高偉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登財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榮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吳登輝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