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0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力傑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代表人 林志仲 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張芳綾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緩刑宣告之(二)第13行關於「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記載更正為「新臺幣15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緩刑宣告之(二)第13行關於「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記載,應係誤繕,揆諸前揭說明,該部分自應更正為「新臺幣1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