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上易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83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瑞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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