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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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豊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9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貳貳陸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豊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5日傍晚某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旅社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6)日21時2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與環河西路4段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248公克、驗餘淨重0.4226公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嗣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09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另案接續執行),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248公克、驗餘淨重0.4226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1年3月6日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毛重0.5791公克,淨重0.4248公克,取樣0.0022公克,驗餘淨重0.422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
0.4226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