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太友眼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幸靜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被告 鄭銘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