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至葦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四犯罪日期欄所載「107/08/26」應更正為「107/10/03、107/12/14」。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刑事裁定有上述之誤寫情形者,本乎同一法理,自亦得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所載「107/08/26」,顯係「107/10/03、107/12/14」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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