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84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1日108年度婚字第84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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