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3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340號聲請人崇德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浤湋國際有限公司、甲○○、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CHNo497635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到期日塗改處未蓋章,仍依塗改前記載為準,原載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視為無記載)。
二、聲請狀附表一所載票號CHNo497634、CHNo497635本票之發票日均請更正為98年10月31日。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