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711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8年5月26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酒後駕車情形,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3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5月22日23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鎮○○路○段○○○號前,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並經原處分機關於98年5月26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 道安 講習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對於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98年5月22日23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段○○○號前,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事實,並不爭執,然表示接受員警攔檢時,態度良好,並已繳交罰緩之部分,惟吊扣駕照之部分,期能體恤其為低收入戶並領有身心殘障手冊,乃弱勢族群,一旦吊扣駕照,將無法維生,盼能不為吊扣其駕駛執照,爰依法聲明異議。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98年5月22日23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段○○○號,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為警掣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98年5月26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安講習,有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1紙在卷可稽,且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是其前開違規之事實足堪認定。
(二)至受處分人辯稱,為警攔檢時,態度良好,且事後已將罰緩部分繳納完畢,盼能體恤工作之需要,以及避免家中經濟陷入困境等語,惟行政機關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所作成之行政罰,均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立法者並無賦予行政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而自為行政裁量之權限,是受處分人上開所請,與法尚有未合。
(三)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安講習,於法並無違誤。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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