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33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8年5月10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93,965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9,303元(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833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民國98年5月1│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93965││0日│││││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民國98年5月1│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93965││0日││700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