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 黃柏彰 律師即 曾曉鈴曾惠玲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曾曉鈴即曾惠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曾曉鈴即曾惠玲於民國(下同)90年6月2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3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被繼承人曾曉鈴即曾惠玲於民國90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3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0年
7月19日起至120年7月19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因死亡而無人繼承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者,視為全部到期。詎被繼承人曾曉鈴即曾惠玲於95年8月22日死亡且繼承人等全部聲請拋棄繼承在案,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欠2,035,761元之本息債務未清償。另經本院選任黃柏彰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列曾曉鈴即曾惠玲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繼承系統表、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8年11月9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鎮│蟠桃│ 忠孝 │383│建│780.00│203/10000││└─┴───┴────┴───┴──┴────┴─┴──────┴─────┴────────┘┌─┬──┬────┬────┬────┬──────────────┬──┬────────┐││││││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築材料及用途││備考││││││││││││號││││房屋層數│合計││範圍││││││││││││├─┼──┼────┼────┼────┼──────┼───────┼──┼────────┤│││││││││││││苗栗縣頭│苗栗縣頭│住家用、││││││││份鎮蟠桃│份鎮建國│鋼筋混凝││陽台:5.48││││1│2384│ 段忠孝 小│里8鄰建│土造、八│第7層:66.88│雨遮:1.05│全部│││││段地號│國路66號│層樓房││││││││383號│7樓之2││││││││││││││││├─┴──┴────┴────┴────┴──────┴───────┴──┴────────┤│共有部分:蟠桃段忠孝小段2420建號,1,217.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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