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丁○○」、「甲○○」印章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印文共肆拾捌枚均沒收。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偽造之「丁○○」、「甲○○」印章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印文共肆拾捌枚均沒收。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丁○○」、「甲○○」印章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印文共肆拾捌枚均沒收。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偽造之「丁○○」、「甲○○」印章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印文共肆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1)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
15條之規定自明;復按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1款亦有規定。經查,本件薪(工)資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5號卷第61至72頁),其上除記載薪資內容外,復經領款人蓋章簽收,係屬薪資印領清冊性質,應認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2)營利事業填製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係附隨公司業務而製作,屬業務上所掌之文書,且為公司負責人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公司負責人自為從事此項業務之人。但該扣繳憑單既非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亦非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自難認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僅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828號、第2137號判決可資參照)。(3)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雖有不實記載,惟因該項書表係申報稅捐所必須附帶填寫者,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尚難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作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以申報,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加以行使,自不另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
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處罰規定,與刑法第215條所規範之犯罪態樣相同,即係後者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持該不實憑證申報稅捐,即不應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查,本件薪(工)資表為被告 謝添福 從事業務所作成之文書,惟亦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之原始憑證,乃會計憑證之一種,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庸論以刑法第215條,合先敘明。
四、被告丙○○為現代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有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1紙附卷可證(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5號卷第50頁),其屬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負責人,其與被告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偽刻被害人丁○○、甲○○之印章,盜蓋被害人印文並虛報被害人95年度之薪資所得,且登載於其所掌業務文書之薪(工)資表之會計憑證;又行使上開文件使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據以作成同年度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嗣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藉以幫助乙○○逃漏依法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之逃漏稅捐罪。本件被告丙○○製作不實之薪(工)資表部分,應僅論以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而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已如前述。丙○○與乙○○就上開填製不實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丙○○與乙○○共同犯填製不實罪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丙○○係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人,與不具有該身分之乙○○共同實行犯罪,構成共同正犯。又其等利用不知情之某刻印業者偽造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某會計師登載不實於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業務文書,及製作95年度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以報稅,均係間接正犯。再其等偽造印章、偽造印文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丙○○於申報「現代土木包工業」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同時填製丁○○、甲○○領取薪資之不實事項於薪(工)資表之會計憑證、偽造其等領取薪資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均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以一行為觸犯數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侵害數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3629號判例參照)。又被告以偽造丁○○、甲○○領取薪資之私文書之方法作成不實之薪(工)資表之會計憑證,同時觸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偽造私文書罪,乃一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757號判決參照),檢察官認2罪名應予數罪併罰,尚有未恰。是丙○○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捐稅罪等3罪;及乙○○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捐稅罪等3罪,行為互異,均應與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二人虛報人頭、浮報薪資逃漏稅捐,造成被害人丁○○、甲○○之損害,並影響稅捐機關核課稅款之正確性等情,惟造成損害數額尚非鉅大,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二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已註銷更正並歸課實際所得人即被告乙○○,使犯罪危害降至最低,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8年5月7日中區國稅苗縣一字第0980022136號函、98年3月31日中區國稅局苗縣一字第0980003837號函各1份附卷足憑(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5號卷第40、41頁,及同卷第32頁),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六、沒收部分:偽造之「丁○○」、「甲○○」印章各1枚,雖未扣案,惟既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至「現代土木包工業」95年1月至12月份薪(工)資表上偽造之「丁○○」、「甲○○」印文各24枚,雖未扣案,然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七、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
(三)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9條。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附表一┌──┬───────┬───────┬─────┬────┐│編號│印文所在之文件│印文所在之欄位│印文內容│印文數量│││││││├──┼───────┼───────┼─────┼────┤│1│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1月份││甲○○││├──┼───────┼───────┼─────┼────┤│2│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2月份││甲○○││├──┼───────┼───────┼─────┼────┤│3│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3月份││甲○○││├──┼───────┼───────┼─────┼────┤│4│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4月份││甲○○││├──┼───────┼───────┼─────┼────┤│5│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5月份││甲○○││├──┼───────┼───────┼─────┼────┤│6│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6月份││甲○○││├──┼───────┼───────┼─────┼────┤│7│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7月份││甲○○││├──┼───────┼───────┼─────┼────┤│8│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8月份││甲○○││├──┼───────┼───────┼─────┼────┤│9│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9月份││甲○○││├──┼───────┼───────┼─────┼────┤│10│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10月份││甲○○││├──┼───────┼───────┼─────┼────┤│11│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11月份││甲○○││├──┼───────┼───────┼─────┼────┤│12│薪(工)資表│蓋章欄│丁○○、│各2枚│││95年12月份││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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