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94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2日以93年度訴緝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緩刑5年,於93年12月24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受緩刑宣告前,於93年7月7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4年2月24日以93年度交簡上字第71號駁回上訴(原審諭知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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