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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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6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丙○○被告即反訴原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