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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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敏賢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94年度偵字第3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敏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劉敏賢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無蹤,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證,且經通知具保人劉敏賢帶同被告到案未獲之事實,亦有通知函在卷足按,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義成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