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簡字第36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簡字第36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