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586號原告 李安全 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上載明被告甲○○目前應受送達之確實住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
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
3月1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今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