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80號聲請人甲○(即浤普有限公司)清算人
Zu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以上聲請人請求呈報浤普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我國駐外機關簽證之唯一法人股東同意書。
二、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三、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之代理人委託書。依非訟事件法第6條、第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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