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告 林志鵬 被告 曾千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