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彥男指定辯護人吳常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男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彥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10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9年
9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9年12月10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原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90、1499號刑事裁定准予被告在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有卷附之刑事裁定足參。而該刑事裁定業於109年10月21日送達被告本人,被告迄今仍未取具以辦理停止羇押,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而繼續存在,應自109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