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00000000、丁000000
00、乙000000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金哲金浩金忠發 支付命令,惟經查債務人均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94年繼字第642號准予備查在案。是以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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