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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