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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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97號

上訴人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被上訴人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凱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6,2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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