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慶文 等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預備合併之上訴,請求法院就先、備位聲明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因勝訴所得受之經濟利益僅為單一,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上訴人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45,6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