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鵬宇選任辯護人蕭筑云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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