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二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不得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刑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有如上之情形者,自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不得上訴)」之記載,為本件原判決原本所無之記載,此有本件原判決原本與正本可稽,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