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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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二○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 張曉東 非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九日結婚,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離婚,惟被告乙○○於婚後不久即因案入獄服刑,原告於九十年間認識訴外人 廖清豊 ,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結婚,並自廖清豊處受胎,於000年0月0日產下被告張曉東;被告張曉東之受胎期間,原告雖與被告乙○○尚有婚姻關係,但當時被告乙○○在監服刑,不可能與原告發生關係,被告張曉東確非乙○○之婚生子,原告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訴請確認被告張曉東非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出生證明書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同意原告聲請。
二、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囑託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鑑定被告張曉東與乙○○之血緣關係、並依職權調閱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資料。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於八十八年六月九日結婚,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離婚,原告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與訴外人廖清豊結婚,並於000年0月0日產下被告張曉東,因被告乙○○於婚後不久即入監服刑,不可能與原告發生關係,是被告張曉東確非乙○○之婚生子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二件、出生證明書一紙為證,且就卷附被告乙○○在監在押資料所示,被告乙○○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入監後,迄今尚未出監;另經本院囑託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鑑定被告乙○○與張曉東間血緣關係之結果,覆稱:根據DNA標記之分析結果,可以排除乙○○與甲○○之子(即被告張曉東)之親子關係,有該院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院兒字第九一一0三一0九號函附親子鑑定結果書一件可稽,是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受胎生下被告張曉東,係在其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應推定被告張曉東為被告乙○○之婚生子,然原告非自被告乙○○受胎而生下被告張曉東已如前述,且被告張曉東係於000年0月0日出生,距本件起訴之日(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未滿一年,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綵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