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國防部軍務局法定代理人 雷光墅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