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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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關靜生
被上訴人 山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倚源
訴訟代理人 古鎮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
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
年9月6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